土耳其的海牙公约儿童诱拐案件,依1980年《海牙儿童诱拐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ivi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1980年10月25日,海牙)和土耳其第5717号法处理:子女被一方父母违反另一方的监护权带到或留在土耳其,只要从带走之日到在土耳其提起程序不满一年,法院应当命令立即返还(公约第12条)。土耳其自2000年8月1日起适用该公约。需要先确认的一点是,依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的现状表,公约在中国只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自1997年9月1日和1999年3月1日起),不适用于中国内地;从中国内地带到土耳其的子女,要走土耳其法院的诉讼和外国判决承认这条路,本页对两种情况分别说明。
这类案件以周计算,第一周的书面动作往往决定结果。
什么情况构成非法带走或留置?
公约第3条规定,带走或留置子女违反了依子女在带走或留置前一刻的经常居所所在国法律归属于某人的监护权,并且该监护权在当时实际行使或者若非带走或留置本会行使的,即构成非法。公约适用于在违反监护权或探望权之前一刻在缔约国有经常居所的子女,子女年满16岁时停止适用(第4条)。
子女的经常居所在土耳其时,第一个条件由《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号法)第336条第1款回答: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velayet)。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子女带出土耳其,就违反了另一方的监护权,不需要事先取得任何法院裁定。中国《民法典》第27条同样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为什么一年期限决定案件?
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自非法带走或留置之日起,至在子女所在的缔约国司法或行政机关提起程序之日止不满一年的,该机关应当命令立即返还子女。一年期限计算到在被请求国提起程序之日,而不是向中央机关寄出申请之日。超过一年提起的,法院仍应命令返还,除非证明子女已适应新环境(第12条第2款);超过一年并不关闭返还之门,但把“已适应新环境”这一抗辩交给了对方,这类案件多数正是在这里败诉。
对方可以提出哪些抗辩?
依公约第13条,对方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返还不是必须的:请求返还的一方当时并未实际行使监护权,或者同意或事后默许了带走或留置;返还会使子女面临身体或心理伤害的严重危险,或者使子女处于无法忍受的境地。子女反对返还,且已达到应当考虑其意见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的,法院也可以拒绝返还。
默许这一项最容易伤到长期沉默的一方:在得知子女被带走后数月不提出书面反对,对方就会主张默许。对它的回答是一份注明日期的书面反对,而不是庭审时的辩论。在子女被带去的国家就监护作出的裁定,本身不是拒绝返还的理由(第17条);该国机关在收到非法带走的通知后,在确定不返还子女之前,不得就监护权的实体作出裁判(第16条)。
在土耳其怎样申请返还?
土耳其的中央机关(Merkezi Makam)是司法部(Adalet Bakanlığı,第5717号法第3条第1款(a)项),它通过地方首席检察院(Cumhuriyet başsavcılığı)履行公约义务(第4条)。
- 申请可以向子女经常居所所在国的中央机关、土耳其中央机关或任何其他缔约国的中央机关提出(第7条第1款);返还之诉由地方首席检察院代表中央机关提起(第7条第2款);中央机关转来的文件无需认证(第7条第3款)。
- 管辖法院是家事法院(aile mahkemesi),地域上由提出申请时子女居住地或被采取保护措施地的法院管辖(第6条)。
- 法院在审理实体之前借助专家促成和解返还(第8条);案件按简易程序优先、从速审理(第9条),并在司法休假期(adli tatil)照常进行(第16条)。
- 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例如把子女交给亲属或可信赖的家庭照顾(第10条),并可以在判决前临时安排申请人与子女的探望(第11条第2款)。
- 返还判决不就监护作出裁判,驳回返还请求时才可以就监护作出裁判(第12条);申请提出后作出的监护裁定不是拒绝返还的理由(第13条);同时进行的监护诉讼中止,已合并的分开并先审返还之诉(第14条、第15条)。
- 判决生效后执行;中央机关、申请人和被告均可以上诉(第17条);返还判决依第5395号《儿童保护法》执行,无需送达交付命令(第18条)。
费用方面,依第5717号法第27条,这类案件免交诉讼规费,但申请人律师的费用以及返还子女产生的费用不由国家承担;申请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adli yardım,第28条)。HCCH 的现状表记载土耳其对公约第26条作出了保留。
子女从中国内地被带到土耳其怎么办?
公约不在中国内地与土耳其之间适用,没有中央机关之间的返还程序,但仍有两条路。第一,在土耳其法院就监护提起诉讼并申请临时措施;两名外国人在土耳其离婚时,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取决于国内的地域管辖规则,离婚为任一配偶的住所地或双方最后共同居住满六个月之地(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第40条,《土耳其民法典》第168条),而离婚中的监护问题适用与离婚相同的法律,首先是双方共同的本国法(第5718号法第14条第1款、第3款)。因此,两名中国公民在土耳其法院离婚时,监护问题原则上依中国法判断,例如《民法典》第1084条关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在家庭法案件中,法官还要考虑中国的冲突规范是否指向其他法律(第5718号法第2条第3款)。
第二,中国法院已经作出的监护判决,可以在土耳其申请承认。第5718号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外国判决作为确定判决或确定证据被接受,须经法院确认其符合执行条件,但承认时不适用第54条第1款(a)项的互惠条件;其余条件是判决不涉及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不明显违反公共秩序、被告已被合法传唤(第54条)。申请书附具两项文件:经认证的判决及其译文、证明判决已经生效的文件及其译文(第53条)。
我们怎样办理这类案件
我们首先确定子女在带走前一刻的经常居所、公约是否在两国之间适用、一年期限还剩多少天,并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和有关机关提出反对,堵住默许抗辩;然后通过中央机关程序或土耳其法院诉讼推进返还、探望或承认。您无需前往土耳其,我们凭授权委托书办理全部程序。请把子女被带走的日期、带走前的经常居所和目前所在的城市,通过 WhatsApp +90 530 127 59 35 或电子邮件 info@serkalaw.com 写给本律师事务所。离婚后的监护与抚养问题见土耳其子女监护权与抚养权。
法律原文:第5717号《国际儿童诱拐法律方面与范围法》;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HCCH 公约现状表。
本页依据2026年9月30日阅读的1980年海牙公约英文文本、土耳其第5717号法、第4721号法、第5718号法、HCCH 现状表与中国《民法典》编写,属于一般性法律信息,并非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代理关系仅在签署委托合同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