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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跨境离婚与国际家庭法:管辖、适用法律、财产与判决承认

土耳其跨境离婚由三个问题依次决定:土耳其法院有没有管辖权,法院适用哪国法律,判决在哪国发生效力。管辖权依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MÖHUK)第40条回到国内地域管辖规则,即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第168条:夫妻一方的住所地法院,或者起诉前最后共同居住满六个月的地方的法院。适用法律依MÖHUK第14条第1款:夫妻共同国籍国法;国籍不同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两者都没有的,土耳其法。两名中国籍配偶在土耳其法院离婚,第14条首先指向中国法,而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MÖHUK第2条第3款要求法官在家庭法争议中考虑这一指引;这一反致决定法官最终适用哪国的离婚规则。

管辖地、适用法律和承认路线在起诉时一旦选错,判决可能在您生活或持有财产的国家无法使用。这三点取决于您和配偶的国籍、各自居所、结婚时的居所以及子女和财产所在地,应当在起诉之前确定。

土耳其法院何时对跨境离婚有管辖权?

MÖHUK第40条规定,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由国内法的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离婚的地域管辖规则是《土耳其民法典》第168条:夫妻一方的住所地法院,或者起诉前最后共同居住满六个月的地方的法院。因此两名外国人离婚,只要一方在土耳其有住所,或者双方起诉前最后在土耳其共同居住满六个月,土耳其法院即有管辖权;结婚地在哪里并不决定管辖。

对土耳其公民另有特别规定:其身份事项的诉讼在外国法院没有提起或者无法提起时,由土耳其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没有的,由其居所地法院审理,在土耳其没有居所的,由其在土耳其的最后住所地法院审理,都没有的,由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审理(MÖHUK第41条)。协议选择外国法院只适用于具有涉外因素、由债务关系产生的争议(第47条),离婚不在其内,因此夫妻不能以协议选择法院来决定离婚管辖。

土耳其法院适用哪国法律?

MÖHUK第14条第1款规定,离婚和分居的原因及效力适用夫妻共同国籍国法;国籍不同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土耳其法。同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夫妻之间的扶养费请求适用同一规则,第3款规定离婚中的子女监护及相关问题也适用同一规则,第4款规定临时措施适用土耳其法。法官依职权适用冲突规范和被指定的外国法,可以请当事人协助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尽力查明仍无法确定的,适用土耳其法(第2条第1款、第2款);外国法的某项规定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的,不予适用(第5条)。

中国籍夫妻的特殊之处在于反致。MÖHUK第2条第3款规定,被指定的外国法的冲突规范指向另一法律的,只在人的法和家庭法争议中予以考虑,并适用该另一法律的实体规定。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对土耳其法院的诉讼离婚,这一指引指向土耳其法;该法第26条对协议离婚另有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土耳其的协议离婚同样由法院判决(《土耳其民法典》第166条第3款),它在中国法下属于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是针对具体卷宗必须回答的定性问题。

中国与土耳其的跨国夫妻国籍不同,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双方都住在土耳其的,适用土耳其法;一方住在中国、一方住在土耳其而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也适用土耳其法;双方都住在中国的,指向中国法,此时同样涉及第2条第3款的反致。

协议离婚必须本人出庭吗?

是。《土耳其民法典》第166条第3款规定,婚姻持续至少一年,夫妻共同申请或者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起诉的,视为婚姻关系根本破裂;但准予离婚的条件是法官亲自听取双方陈述,确认意思表示自由,并批准双方就财产后果和子女达成的安排。因此协议离婚需要双方本人到庭。有争议的离婚诉讼则由律师凭授权委托书代理全程,当事人无需入境,但它是时间表和证据要求都不同的另一种诉讼。关于离婚附随后果的协议,未经法官批准不生效力(第184条第5项)。

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财产适用单独的冲突规则,连结点固定在结婚时(MÖHUK第15条第1款):夫妻可以明示选择结婚时的经常居所地法或一方的国籍国法;没有选择的,适用结婚时的共同国籍国法,没有的,适用结婚时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都没有的,适用土耳其法。财产清算中,不动产适用其所在地法(第15条第2款),因此位于土耳其的房产在清算中适用土耳其法;不动产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适用交易时财产所在地法(第21条第1款)。离婚适用一国法律而夫妻财产适用另一国法律,在跨境婚姻中很常见。

两国的法定财产制并不相同。中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和投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土耳其民法典》第202条的法定财产制是所得财产参与制(edinilmiş mallara katılma):婚姻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财产制终止时,每一方有权取得对方剩余价值(artık değer)的一半(第236条第1款);法院判决离婚的,财产制自起诉之日终止,而不是自判决之日(第225条)。因离婚而结束婚姻所产生的诉权,自离婚判决确定之日起一年时效(第178条)。

子女监护和扶养费由谁决定?

离婚中的子女监护适用第14条第1款指向的同一法律(MÖHUK第14条第3款)。依土耳其法,离婚时监护权归子女被判归的一方(《土耳其民法典》第336条);法院规定未获监护的一方与子女的个人关系时,以子女在健康、教育和道德方面的利益为准,该方须按其能力负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第182条)。起诉后,法官依职权对住房、生活费、财产管理和子女的照料与保护采取临时措施(第169条),这些措施适用土耳其法(MÖHUK第14条第4款)。中国《民法典》第1084条则让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并要求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两国规则的差异,正是适用法律的选择如此重要的原因。

子女被带离经常居所国的,1980年《海牙儿童诱拐公约》只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不适用于中国内地,内地的处理方式见土耳其海牙公约儿童诱拐案件。

在中国办理的离婚如何在土耳其生效?

一方为土耳其公民的,外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就离婚作出的决定,可以直接登记在土耳其人口登记簿上(第5490号《人口登记服务法》第27/A条):由双方共同申请,或者另一方为外国人或已死亡时由土耳其公民一方单独申请,本人或代理人均可;条件是该决定由作出国法律规定的有权司法或行政机关作出、已依法生效,且不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在国外由决定作出国的土耳其驻外使领馆办理,在国内由土耳其内政部指定的人口登记机关办理。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依《民法典》第1076条至第1078条办理的离婚登记由行政机关作出,第27/A条的文字涵盖行政机关的离婚决定。登记被拒绝的,依MÖHUK申请承认(第27/A条第3款)。

不涉及土耳其公民、需要在土耳其使用中国离婚判决的(例如办理居留或再婚),通过MÖHUK申请承认:承认不要求互惠(第58条第1款),但须符合第54条的其他条件,即不属于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不明显违反公共秩序、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并得到代理;申请附具经认证的判决原本或副本、判决确定的证明及其各自经认证的译文(第53条)。判决的既判力自其在外国确定时起算(第59条)。需要执行其中的扶养费或财产给付的,须申请执行许可(tenfiz),其互惠条件由两国的条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于1992年9月28日在北京签订、1995年10月26日生效,第21条规定双方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作出的裁决,包括法院制作的调解书。

土耳其的离婚判决如何在中国发生效力?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98条);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审查,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第299条)。上述中土司法协助协定就是这样的条约:依协定第22条,请求书由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经两国司法部这一中央机关途径送交,协定第23条为中国法院列出四种拒绝承认的情形:判决在土耳其尚未生效或不能执行;依中国法律,土耳其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缺席的败诉方没有被适当传唤,或者被剥夺了答辩的权利;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标的已经作出最终裁决、正在审理,或已承认第三国的裁决。协定第5条另外允许以有损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为由拒绝协助。依协定第8条,一方司法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书经签署和正式盖章,在另一方司法机关使用无须认证。

我们如何处理跨境离婚

我们先把夫妻的国籍、各自住所、结婚时的居所、子女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排列清楚,再决定在哪国起诉、依哪国法律、判决在哪国登记或承认,然后在土耳其提起或应诉离婚诉讼,办理人口登记或承认程序。有争议的离婚,您只需在居住地公证一份授权委托书并取得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需入境;协议离婚则需要您本人到庭一次。

Av. Serkan KARA 律师2015年获乌鲁达大学(Uludağ Üniversitesi)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学位证书),2012至2013学年在科隆大学法学院修读的美国法课程中包括美国家庭法。他自2015年起从事法律职业,他在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名册中的登记见他的页面。

请把上述事实通过 WhatsApp +90 530 127 59 35 或电子邮件 info@serkalaw.com 写给本律师事务所,并写明是否已有一方在某国起诉。土耳其法院审理离婚的程序见外国人在土耳其离婚:完整法律指南,结婚与财产制见外国人在土耳其结婚,监护见土耳其儿童监护法解析。

条文出处: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第5490号《人口登记服务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土司法协助协定(外交部条约文本)。

文中条文于2026年9月30日从土耳其第5718号法、第4721号法、第5490号法,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土司法协助协定的原文读取。规则说明不能代替对您家庭情况的具体分析,只有在签署委托合同之后,我们才作为您的代理律师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