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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庭审现场,展示仲裁地与准据法之间的区别
仲裁地与准据法:决定一项仲裁如何进行的两项条款。

作者 律师 Serkan Kara,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注册号 53770。最后更新:2026年6月14日。

仲裁地与合同准据法是两项相互独立的法律选择:仲裁地确定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对仲裁行使监督权的法院,而准据法则决定合同项下的实体权利。当一项与土耳其相关的仲裁以土耳其为仲裁地时,其程序框架由第4686号《国际仲裁法》确定,而法律适用问题则依据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判断。把这两者混为一谈,是最常见的一项起草错误——它会使一桩本可顺利完成的商业交易,在案件实体问题尚未审理之前就先陷入管辖权之争。

仲裁条款中的仲裁地与准据法有何区别?

仲裁地(亦称仲裁的法律所在地)决定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由哪一国法院对其行使监督、撤销裁决或采取临时措施;在以土耳其为仲裁地的仲裁中,该监督机制即第4686号《国际仲裁法》。准据法则是适用于合同本身的实体法,由当事人依据第5718号《国际私法》予以选择。二者相互独立:当事人既可约定以英国法为准据法、以土耳其为仲裁地,也可约定以土耳其法为准据法、以境外某地为仲裁地。仲裁地是一项法律概念,而非旅行地址,它不会因庭审实际在何处举行而改变。

当事人为何会混淆仲裁地、准据法与仲裁机构?

这种混淆源于在签约压力之下,把三项各自独立的决定压缩进同一句话。条款往往在谈判末尾才最终敲定,此时当事人专注于完成商业交易,而非设计争议解决机制。其结果便是:照搬另一法域的措辞、混合了诉讼与仲裁的杂糅表述,或只点名了某一机构却缺失围绕其展开的法律结构。一项在一口气之内同时点出某座城市、某家机构和某一准据法的条款,仍可能在以下问题上留有空白:哪家法院拥有管辖权、由哪套规则主导仲裁,以及当一方拒不配合时该条款应如何解释。

一项结构合理的仲裁条款究竟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一项条理清晰的仲裁条款会让每一项概念各司其职,明确且分别地加以约定。它应当载明仲裁地、合同准据法、负责管理的仲裁机构及其规则、仲裁语言与仲裁员人数,以及所涵盖的争议范围。由国际商会(ICC)管理的条款适用《ICC仲裁规则》;ISTAC条款适用《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规则》;临时仲裁条款则常采用《UNCITRAL仲裁规则》。仅点名一家机构而不采用其规则,或仅指明规则而未约定仲裁地,都会留下空隙,供怀有敌意的对方当事人加以试探。起草每一项条款时,都应假定对方会利用其中的每一处含糊之处——因为一旦发生争议,他们确实会这么做。

仲裁地与准据法如何影响裁决的执行?

仲裁地决定裁决被视为在何处作出,而这又决定了撤销裁决的程序,并且至关重要地,决定了裁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跨境执行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进行,土耳其为该公约缔约国。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若仲裁协议依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为无效,或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依仲裁地法律为无效,或仲裁庭超出提交仲裁事项的范围,则可拒绝承认该裁决。一项在仲裁地或准据法问题上含糊不清的条款,恰恰会扩大上述这些拒绝承认的理由。在土耳其,获得承认的外国裁决继而依据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经由法院予以执行。

仲裁地与准据法:对照一览

问题 仲裁地 合同准据法
所控制的内容 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行使监督权的法院 合同项下的实体权利与义务
典型的土耳其法律依据 第4686号《国际仲裁法》(以土耳其为仲裁地时) 当事人选择,依第5718号《国际私法》获得承认
对裁决的影响 确定裁决作出地以及裁决可被撤销之地 决定实体问题上的胜负归属
与执行的关联 依《纽约公约》主导裁决在境外的承认 当协议受到质疑时,依第五条接受审查
是否因庭审地点而改变? 否,它是一项法律上的指定 否,它是当事人的明示选择

对于已经签署或仍在起草中的条款,您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条款尚未签署,请立即修正:将仲裁地、准据法与仲裁机构分别写入各自独立的条款,采用一套指明名称的规则,并删去任何与仲裁约定相矛盾的、并行援引普通法院的表述。如果条款已经签署,那么任务就是进行风险梳理,而非一厢情愿地解释。此时需要回答的问题变成:哪些主张可以提出、仲裁庭或法院大致会支持哪些内容,以及程序上的摩擦最先会在何处显现。对于与土耳其相关的合同,这一评估应依据第4686号《国际仲裁法》与第5718号《国际私法》进行,并且应当在争议尚未明朗化之前就完成,而不是等到仲裁通知送达之后才着手。

在进行条款审查之前,您应当备齐哪些文件?

一次有针对性的审查,会把已有书面记录的事项与仍需举证的事项区分开来。为评估仲裁地、准据法与仲裁条款,请收集以下材料:

常见问题

合同准据法是否会自动决定仲裁地?

不会。准据法与仲裁地是相互独立的选择,绝不应假定二者会归于同一答案。当事人完全可以有效地选择某一法律来支配合同的实体内容,同时选择另一法律所在地作为仲裁地。根据第5718号《国际私法》,当事人对实体法的选择会获得承认,但这本身并不能确定程序意义上的仲裁地——对于以土耳其为仲裁地的仲裁而言,该仲裁地来源于第4686号《国际仲裁法》。

在条款中点名一座城市是否就足够了?

仅此并不足够。点名一座城市可以表明意图中的仲裁地,但条款仍需就仲裁机构、所适用的规则、可仲裁争议的范围以及准据法作出条理清晰的约定。仅笼统地提及一座城市,可能会令人无从判断该城市究竟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还是仅为庭审地点——而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此处的含糊之处,恰恰是拒不配合的一方用来主张协议存在瑕疵的着力点。

起草拙劣的仲裁条款是否仍可使用?

有时可以,但含糊不清的代价会以管辖权争议、撤销裁决的主张以及在实体问题审理之前的拖延等形式显现出来。当裁决日后被拿到境外申请执行时,一项有瑕疵的条款还可能扩大《纽约公约》第五条项下的拒绝承认理由。在条款尚可修订的情况下,现在加以纠正,远比日后为其含义对簿公堂划算得多。

若庭审在另一国家举行,仲裁地是否会改变?

不会。仲裁地是一项法律上的指定,无论庭审实际在何处进行,它都保持不变。仲裁庭经常会在便利的地点举行庭审或调取证据,而不改变仲裁地。行使监督权的法院、撤销裁决的机制以及程序法,仍然是所约定仲裁地的对应内容——对于以土耳其为仲裁地的仲裁而言,这意味着适用第4686号《国际仲裁法》的框架。

恰当的结构会在何处带来回报

在起草阶段把仲裁地、准据法与仲裁机构处理妥当,正是使裁决得以执行、使争议得以掌控的关键。我们的团队会为跨境条款搭建结构并进行压力测试,为已签署的条款梳理风险,并就土耳其法层面的步骤与外国律师协同推进。如需在条款受到检验之前对其进行审查或重构,请参阅我们的国际仲裁法律服务

关于相关的起草与执行问题,欢迎阅读我们的指南:常见的仲裁条款起草错误在ICC与ISTAC仲裁之间作出选择,以及依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所涉为土耳其法;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向具备资质的律师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