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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定义和类型

由公务员签发的婚姻只能根据法官对无争议或有争议的离婚案件的决定予以终止(根据《民法典》第 4721 条)。离婚案件通过适用与其他私法案件不同的程序规则,赋予了在家事法庭进行的诉讼类型。离婚附带的法律问题可能体现为赡养费、经济和精神补偿、家庭用品的共享等。因此,最好由可以使您免于这些负担的律师代理。

  • 无争议离婚:当双方同意离婚的所有后果并结束婚姻结合时,就会发生分居类型。
  • 有争议的离婚:当一方或双方无法就经济和精神补偿、赡养费、监护权、家庭用品共享等问题达成一致时,就会发生这种类型的离婚。有争议的离婚档案根据两类原因进行审查:一般或特定离婚理由。
  1. 一般理由:不相容、脾气引起的纠纷、侮辱、暴力、骚扰行为、未能履行婚姻义务是离婚的一般理由。这些行为或行为的任何变化都可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2. 特殊理由:根据土耳其民法,离婚的具体原因如下:
  • 通奸(第 161 条/TCL)
  • 企图自杀、行为不端或侮辱(第 162 条 / TCL)
  • 犯罪或过着不光彩的生活(第 163 条 / TCL)
  • 遗弃(第 164 条 / TCL)
  • 精神疾病(第 165 条 / TCL)

如何提出无争议离婚?

  • 无争议离婚程序是结婚一年的先决条件。当事人必须保持婚姻状态至少一年。土耳其民法不计算订婚时间,宗教教义下的婚姻是合法的。一年后,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他们必须写一份请愿书,说明双方都同意离婚。

如何提出有争议的离婚?

  • 如果证明存在特殊的离婚理由(第 161 至 165 条),法官必须作出离婚或分居决定。原告不必证明对方的过错或该行为的影响。他们只需证明离婚的特殊理由足以作出离婚决定。

    您可能想知道您是否有权以特殊和一般理由提出离婚。是的,你拥有那个权利。如果离婚案件是基于一般和特殊离婚理由提起的,法院必须根据一般和特殊理由分别作出裁决。但是,如果您的诉讼是以特殊离婚理由为由提起的,法院不能以特殊理由离婚的一般理由为由对您的离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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