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问题和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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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务员签发的婚姻只能根据法官对无争议或有争议的离婚案件的决定予以终止(根据《民法典》第 4721 条)。离婚案件通过适用与其他私法案件不同的程序规则,赋予了在家事法庭进行的诉讼类型。离婚附带的法律问题可能体现为赡养费、经济和精神补偿、家庭用品的共享等。因此,最好由可以使您免于这些负担的律师代理。
如果证明存在特殊的离婚理由(第 161 至 165 条),法官必须作出离婚或分居决定。原告不必证明对方的过错或该行为的影响。他们只需证明离婚的特殊理由足以作出离婚决定。
您可能想知道您是否有权以特殊和一般理由提出离婚。是的,你拥有那个权利。如果离婚案件是基于一般和特殊离婚理由提起的,法院必须根据一般和特殊理由分别作出裁决。但是,如果您的诉讼是以特殊离婚理由为由提起的,法院不能以特殊理由离婚的一般理由为由对您的离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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