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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耳其设立公司:外国创始人指南

作者:律师 Serkan Kara,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会员编号 53770。最后更新:2026年6月14日。

外国创始人在土耳其设立公司,受《第4875号外国直接投资法》的规范。该法保障国民待遇,使外国投资者得以采用与本地投资者相同的公司形式、登记渠道和利润转移规则。真正决定您对公司的控制权、责任承担和税务负担的结构性抉择,是在《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项下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联络处之间作出选择;而这一选择最好在公司设立之前作出,而非在公司开始经营后再行更正。

外国公司在土耳其设立受何种法律规范?

两部法律承担着主要的规范作用。《第4875号外国直接投资法》确立了对外国投资者的平等待遇和利润自由汇出,《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则规定了各类公司形式及其资本、治理与责任的规则。在多数行业,外国创始人无需取得特别许可即可拥有一家土耳其公司;他们真正需要的,是一套与公司实际签约、雇佣、开票及未来退出方式相匹配的结构。在商业模式有此要求的情形下,行业许可与受监管活动审查会叠加在这一基础之上。

外国投资者应选择哪种公司形式?

在《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项下,实务上的选择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联络处之间作出,各种形式在责任、治理、资本和经营后果方面各不相同。有限责任公司适合股东人数较少、所有权较为集中的经营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合预期引入外部投资、进行股份转让或日后出售的项目,并具有股东匿名性和董事会结构。分公司将外国母公司延伸至土耳其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联络处则不得从事经营或取得收入,仅限于代表和市场调研活动。合适的载体取决于治理需求、资本结构、监管敞口以及您的交易时间跨度。

考量因素 有限责任公司(LLC) 股份有限公司(JSC)
典型用途 所有权集中、股东人数较少的经营性公司 适于引资的项目、股份转让、退出规划
所有权转让 经公证的股份转让,并在商事登记处登记 股份转让通常较为简便,支持匿名性
治理结构 《第6102号商法典》项下的经理人 《第6102号商法典》项下的董事会
最低资本 由法律规定的法定下限;请以申报时实际生效的金额为准 由法律规定的法定下限;请以申报时实际生效的金额为准
最适用于 控制权保留在创始人手中 您预期进行融资、出售或重组

如需更深入的逐项对比分析,请在投入资本前阅读我们的配套指南:外国投资者在土耳其: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比较

公司登记流程如何进行?

公司设立通过商事登记总局及中央 MERSIS 系统、依《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进行,原则上设计为一站式办理流程。在实务中,其顺序为:起草并公证公司章程、缴存所需资本、通过 MERSIS 在相关商事登记总局办理登记、取得税务登记,并完成银行、会计及各项行业许可等运营层面的设置。法律价值并不在于申报本身,而在于您所登记的控制架构;因为您在设立时所采纳的章程条款、签字权限与转让限制,一旦资本与签字开始流转,便远难变更。

外国创始人需要哪些文件?

境外来源的文件须经认证,方可在土耳其提交。依照标准的商事登记实务,于境外制作的创始人、股东及最终受益所有人记录,须经公证、加注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并附经土耳其公证的译文,方予受理。一份典型的设立文件通常包括:

公司设立需时多久,时间安排上应注意什么?

一旦文件齐备,MERSIS 一站式流程即可较快地完成一家标准公司的登记;但真正影响整体进度的,是境外文件认证和各项行业许可,而非登记环节本身。提前准备好经海牙认证和翻译的文件、并尽早确定治理条款的创始人,可避免最常见的延误。由于办理时限及各项官方费用由法规规定且会发生变动,请以申报时实际生效的时间表和收费标准为准,而不要依赖某一固定数字。

外资公司的跨境维度是什么?

由外国所有人设立的土耳其公司,处于一个需要跨境运作的更大结构之中。利润汇回、企业集团整体的税务架构、商品所涉的土耳其—欧盟关税同盟敞口、自由区规划,以及任何激励证书的逻辑,都应在实体设立之前加以检验,因为您所选择的载体日后会对所有这些事项构成制约。跨境合同还应在起草阶段即确定准据法、争议解决方式与执行机制;外国判决在土耳其的承认与执行,依《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程序法》进行,仲裁则可依《第4686号国际仲裁法》进行,所作裁决可通过《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获得执行。凡涉及个人数据处理之处,《第6698号个人数据保护法》(KVKK)自第一天起即予适用。关于登记的具体操作,请参阅我们的实务说明:如何在土耳其创办企业以及如何在土耳其登记公司

哪些错误会导致延误或损失?

多数本可避免的问题始于设立阶段,而在很久之后才显现。仅为追求速度而选择载体、把股东控制权问题留待日后处理、为受监管活动登记了错误的公司形式、在缺乏协调一致的进入策略的情况下将个人与业务规划混为一谈,以及在资本流转前未对治理事项作出书面安排——这些都是反复出现的失败模式。僵局与转让争议尤其往往是在设立阶段、当章程被拟定得过于笼统时种下的。我们关于土耳其股东僵局与争议救济的说明,阐释了为何控制权条款应自始即纳入章程;我们的公司法律顾问概览,则说明了公司设立后持续存在的合规层面。

常见问题

外国人能否拥有土耳其公司100%的股权?

可以。依《第4875号外国直接投资法》,外国投资者享有国民待遇,因此在多数行业,外国自然人或公司可采用与本地投资者相同的形式,全资持有一家土耳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某些受监管行业附有许可或持股条件,故应在公司设立之前,将经营活动范围对照行业规则加以核查。

公司设立是否主要就是一项登记申报?

不是。《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项下的 MERSIS 登记只是其中一个层面。更大的法律价值在于实体选择、治理设计、合同架构、监管契合度及运营准备。一家虽已登记但结构不当的公司,仍可能无法顺利签约、雇佣或退出——这正是设计先于申报的原因所在。

公司设立时,外国文件是否需要加注海牙认证?

需要。境外来源的创始人和股东文件,通常须经公证、加注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并附经土耳其公证的译文,商事登记处方予受理。提前办妥这些认证,是避免登记延误最为有效的单一举措,因为登记环节本身相对较快。

股东安排是否应在公司设立前确定?

应当如此。一旦资金、控制权与签字开始流转,纠正治理上的失误便会变得更难、成本更高。僵局规则、转让限制及签字权限,应在设立时即拟入公司章程,以使日后的投资、争议或退出活动得到支持,而非受到阻碍。

土耳其公司的跨境争议如何解决?

当事人通常通过约定加以确定。依《第4686号国际仲裁法》进行的仲裁,所作裁决可通过《纽约公约》在国际上获得执行;诉讼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则受《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程序法》规范。在合同起草阶段、而非争议发生之后选定管辖地与准据法,正是使执行切实可行的关键。

在公司设立前规划您的土耳其市场进入

代价最高昂的结构性错误,正是那些在设立阶段被锁定的错误。在您办理登记之前,我们的团队会进行一次统一的市场进入审查,对实体选择、股东设计、合同架构、运营风险及外国管理人员规划作出整体性的检验。请与我们的土耳其公司设立与设立事务律师联系,使公司结构与您的跨境商业目标相一致;并请参阅我们更广泛的公司法与商法服务,了解公司设立之后的后续工作。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依据土耳其法律;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合格的律师加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