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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合同起草注意事项:形式、违约金、时效、担保与争议解决条款

在土耳其起草合同的基本注意事项,是先确认土耳其法是否要求该合同采用特定形式,再把违约金、时效、违约通知、担保和争议解决写成土耳其法院和仲裁庭会按字面执行的条款。与土耳其公司签约的中国企业,最容易在四个地方按中国法的习惯判断失误:形式不符的合同在土耳其不因履行而补正,土耳其商人不能请求法院减少约定的违约金,时效是十年而且不能约定缩短,个人保证须由保证人亲笔写明最高金额和日期。

这些问题在签约之前处理,比在争议发生后补救便宜得多。

合同必须采用什么形式?

《土耳其债法典》(第6098号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形式约束;但法律为合同规定的形式原则上是生效形式,不按该形式订立的合同不发生效力。法律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变更也须采用书面形式,与合同文本不冲突的补充性附属条款除外(第13条);书面形式须有承担义务一方的签名,经签名的信件、经确认的传真以及以安全电子签名(güvenli elektronik imza)发送并可保存的文本,可以代替书面形式(第14条);签名须亲笔签署,安全电子签名具有亲笔签名的全部法律效果(第15条)。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特定形式的,未按约定形式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第17条)。

不动产买卖须采用官方形式(resmi şekil),不动产买卖预约、回购和购买权合同未采用官方形式的无效(第237条)。这一点与中国法不同:《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要求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土耳其法没有这样的补正规则,未采用法定形式的合同即使已经履行也不发生效力。

违约金条款:土耳其商人不能请求减少

违约金(cezai şart)是土耳其合同中最有力的条款之一。第6098号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为未在约定时间或地点履行而约定的违约金,除债权人明确放弃或无保留地接受履行外,可以与主债务一并请求;第180条第1款规定,即使债权人没有遭受任何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也必须支付。第182条第3款规定法官应当依职权减少其认为过高的违约金,但《土耳其商法典》(第6102号法)第22条规定,具有商人(tacir)身份的债务人不得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减少;依第6102号法第16条第1款,商事公司都是商人。因此,两家公司之间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违约金,在土耳其全额有效。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则相反: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以土耳其法为合同准据法、以土耳其买方为债务人时,违约金条款应当按照不会被减少的前提来设计金额和计算基数。

时效和索赔期限可以约定缩短吗?

不可以。第6098号法第14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切债权适用十年时效;第147条列举的五年时效不包括商人之间的货物价款;时效自债权到期时起算(第149条第1款)。第148条规定该节规定的时效期间不得以合同变更,第6102号法第6条第1款对商事时效作出同样规定。中国供应合同中常见的“一个月内提出索赔”条款,不能缩短土耳其法上的时效。《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土耳其的十年期限对债权人更有利。

反过来,土耳其商法对买方规定了很短的期限,对卖方有利:收到发票后八日内未对内容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发票内容(第6102号法第21条第2款);货物有明显瑕疵的,买方须在交付后两日内通知,瑕疵不明显的,须在收货后八日内检验并通知(第23条第1款(c)项)。合同应当记录发票的送达日期和货物的交付日期。

违约、通知和逾期利息怎样写?

第6098号法第117条规定,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经债权人催告(ihtar)后陷于迟延履行;但履行日期由当事人共同确定,或者一方依合同保留的权利通过适当通知确定的,该日期届满即陷于迟延,无需催告。因此,付款日期应当写成确定的日期或可确定的事件。约定的年迟延利息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百分之一百以上(第120条第2款)。商人之间使对方陷于迟延、解除或撤销合同的通知,须通过公证人、挂号信、电报或者带安全电子签名的注册电子邮件(KEP)发出(第6102号法第18条第3款),普通电子邮件不符合这一形式。

格式条款和不可预见的变化

一方为在多份同类合同中使用而事先单方拟定的条款,是一般交易条件(genel işlem koşulları,第6098号法第20条)。对对方不利的一般交易条件,只有在拟定方订约时明确告知其存在、使对方能够了解其内容且对方予以接受时,才成为合同内容,否则视为未写入(第21条);含义不清或有多种理解的,作不利于拟定方的解释(第23条);授权拟定方单方变更合同的条款视为未写入(第24条)。这与《民法典》第496条、第498条的格式条款规则方向一致,但土耳其法的后果是“视为未写入”,拟定方不能主张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订约(第22条)。

订约时当事人未预见且不能预见的非常情况,非因债务人原因发生,使要求履行违背诚信原则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官调整合同,不能调整的,可以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原则上终止(第138条);该条明确适用于外币债务。这是土耳其法上相当于《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的规则。汇率、原材料价格和运费的分担,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不是留给第138条。

个人保证须由保证人亲笔写明

要求土耳其买方的股东或董事提供个人保证时,形式要求非常严格。第6098号法第583条规定,保证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和保证日期,否则无效;保证人须在合同中亲笔写明最高金额、保证日期,以及在连带责任保证(müteselsil kefalet)中以该身份或同义表述承担义务。已婚的保证人原则上须取得配偶的书面同意(第584条第1款),但在商业登记的企业所有人或商事公司的股东、董事就该企业或公司提供的保证,不需要配偶同意(第584条第3款)。《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在土耳其,缺少亲笔书写的最高金额,保证本身就不成立。

准据法、管辖和仲裁

合同之债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法律(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第24条)。商人之间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一个或多个法院对已发生或将来发生的争议有管辖权,除另有约定外,诉讼只能在约定的法院提起(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8条);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之债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外国法院审理(第5718号法第47条)。选择仲裁的,仲裁地和准据法的写法见准据法与仲裁地。在土耳其法院起诉金钱请求之前,须先申请调解(第6102号法第5/A条),调解员自受指定之日起六周内结束程序。

我们如何审阅您的合同

我们逐条核对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土耳其法、违约金的金额和计算基数、付款日期和迟延条款、通知方式、担保的形式、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条款,并用中文说明每一条在土耳其法院或仲裁庭会如何被适用。合同草案或已签署的合同请发给本律师事务所(WhatsApp +90 530 127 59 35,电子邮件 info@serkalaw.com),并说明对方是哪国企业、合同是否已经签署。合同的谈判与执行见土耳其商业合同律师,对方无力支付时见土耳其破产法。

法律原文:第6098号《土耳其债法典》;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

本页依据2026年9月30日阅读的土耳其第6098号法、第6102号法、第6100号法、第5718号法与中国《民法典》编写,属于一般性法律信息,并非针对具体合同的法律意见;代理关系仅在签署委托合同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