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法律下的产品瑕疵与保修索赔,先看买方是谁。消费者依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Tüketicinin Korunması Hakkında Kanun)第11条,可以在解除合同、按瑕疵比例减价、免费修理、更换无瑕疵同类商品四项选择权中任选其一,卖方必须照办;瑕疵责任自商品交付之日起两年时效(第12条)。商人之间的买卖适用《土耳其债法典》(第6098号法)第219条至第231条,同样是四项选择权和两年时效,但《土耳其商法典》(第6102号法)第23条第1款(c)项要求买方对交付时明显的瑕疵在两日内、对需要检验才能发现的瑕疵在收货后八日内通知卖方。中国企业与土耳其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排除时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知期限依公约第39条确定。
哪一个期限正在计算、索赔应当向谁提出,在第一次通知发出之前就已经决定了结果。合同、发票、交货与检验记录、瑕疵通知和保修证书,决定了适用的法律、仍在计算的期限和有权受理的机构。
土耳其法律上什么是有瑕疵的商品?
第6502号法第8条第1款规定,有瑕疵的商品是在交付消费者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样品或型号,或者不具备客观上应当具备的特性,因而违反合同的商品。同条第2款把范围写得更宽:不具备包装、标签、说明书、网站或广告中所载特性的,不符合卖方告知或技术法规规定的品质的,不能满足同类商品使用目的的,以及存在减少或消除消费者合理预期利益的实体、法律或经济上缺陷的商品,都属于有瑕疵。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或者由卖方负责安装而安装不当的,视为违约履行(第8条第3款)。
商人之间的买卖由《土耳其债法典》第219条规定:卖方对其以任何方式告知买方的特性承担责任,也对减少或消除商品使用价值及买方预期利益的实体、法律或经济瑕疵承担责任,即使卖方不知道瑕疵存在。第221条规定,卖方在交付有瑕疵的商品时有重大过失的,免除或限制其瑕疵责任的任何约定绝对无效;中国《民法典》第618条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的出卖人作出了相同方向的规定。
消费者的四项选择权如何行使?
第6502号法第11条第1款列出四项选择权:表示愿意退还商品而解除合同;保留商品并按瑕疵比例减少价款;在不产生过高费用的前提下,由卖方承担全部费用免费修理;在可能时更换无瑕疵的同类商品。卖方必须履行消费者选定的请求。
免费修理和更换这两项权利,也可以向生产者或进口商主张,卖方、生产者和进口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生产者或进口商只有证明瑕疵产生于其将商品投放市场之后,才不承担责任(第11条第2款)。对于通过土耳其进口商销售产品的中国生产者,这意味着消费者可以直接找进口商要求修理或更换;进口商能否再向中国生产者追偿,取决于双方的供货合同及其适用法律。
修理或更换对卖方构成不成比例的困难时,消费者可以改选解除合同或减价(第11条第3款)。选择修理或更换的,必须自请求提出之日起最多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住宅和度假用不动产为六十个工作日;否则消费者可以自由行使其他选择权(第11条第4款)。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或减价的,已付价款或减价金额应当立即退还(第11条第5款)。行使选择权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履行一方承担,消费者还可以依《土耳其债法典》同时请求赔偿(第11条第6款)。
谁承担举证责任?时效多长?
自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的瑕疵,推定在交付时已经存在,由卖方证明商品没有瑕疵;推定与商品或瑕疵的性质不相符的除外(第6502号法第10条第1款)。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瑕疵,不构成违约(第10条第2款)。
法律或合同没有规定更长期限的,瑕疵责任自商品交付之日起两年时效,即使瑕疵后来才出现;住宅和度假用不动产为五年(第12条第1款)。二手商品的卖方责任不得少于一年,住宅和度假用不动产不得少于三年(第12条第2款)。瑕疵因重大过失或欺诈而被隐瞒的,不适用时效规定(第12条第3款)。
保修证书与售后服务由谁负责?
生产者和进口商必须为面向消费者生产或进口的商品出具保修证书(garanti belgesi),其内容由条例规定;填写完整并交给消费者的责任在卖方(第6502号法第56条第1款)。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最少两年(第56条第2款);哪些商品必须附保修证书销售,由条例确定(第56条第4款)。消费者选择修理后,商品在保修期内再次出现故障、修理超过最长期限或者无法修理的,消费者可以行使第11条的其他选择权,卖方不得拒绝,卖方、生产者和进口商承担连带责任(第56条第3款)。
生产者或进口商还必须在贸易部确定的使用年限内提供售后维护和修理服务(第58条第1款)。卖方或生产者另行承诺的保修(ihtiyari garanti)不影响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第57条第1款),并须以书面形式或持久数据载体交给消费者(第57条第4款)。
商人之间的买卖:两日、八日与两年
《土耳其商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在该条特别规定之外,商人之间的买卖适用《土耳其债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其(c)项是最容易丢失索赔的地方:瑕疵在交付时明显可见的,买方应当在两日内通知卖方;不明显的,买方应当在收货后八日内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发现瑕疵的,须在同一期限内通知卖方以保全权利;其他情形适用《土耳其债法典》第223条第2款,即未检验、未通知的,视为接受商品,普通检验无法发现的瑕疵须在发现后立即通知。
从外地发来的货物,买方主张有瑕疵的,如果卖方在当地没有代表,买方必须临时采取保管措施,并毫不迟延地依法定程序确认货物状况;未确认的,由买方证明瑕疵在货物到达时已经存在(《土耳其债法典》第226条)。中国《民法典》第621条允许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最长两年;习惯这一规则的中国买方,在土耳其商人买卖中会被八日的期限挡在门外。
买方的四项选择权与消费者相同(《土耳其债法典》第227条),但卖方可以立即交付无瑕疵的同类商品并赔偿全部损失,从而阻止买方行使选择权;买方选择解除合同而情况不足以支持时,法官可以改判修理或减价。解除合同后,买方可以请求返还价款及利息、诉讼费用和为商品支出的费用,以及瑕疵商品造成的直接损失;其他损失由卖方赔偿,除非卖方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第229条)。瑕疵责任之诉自交付之日起两年时效,但买方在两年内已经通知的瑕疵,其抗辩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卖方有重大过失的,不能援用两年时效(第231条)。
中国与土耳其企业之间的买卖适用什么规则?
中国自1988年1月1日起、土耳其自2011年8月1日起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声明不受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约束,土耳其没有作出声明。公约第1条第1款(a)项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因此中国企业与土耳其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直接适用公约。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不在公约范围内(第2条(a)项),消费者买卖仍适用第6502号法。
公约之下,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涉及运输的,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检验(第38条);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并说明不符的性质,否则丧失权利,且无论如何最迟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通知,除非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第39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第6条排除公约。所以同一批货物的瑕疵,通知期限是公约的合理时间还是土耳其商法典的八日,取决于合同是否排除了公约;公约没有明确解决的问题,依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解决(第7条第2款),在土耳其法院即依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第24条确定。
索赔向哪个机构提出?
消费者争议在一定金额以下必须先向消费者纠纷裁决委员会(Tüketici Hakem Heyeti)申请,超过该金额的不得向其申请(第6502号法第68条第1款);该金额每年按重估率调整(第68条第4款),2026年为争议金额低于186,000土耳其里拉(贸易部公告,2025年12月23日《官方公报》第33116号,第3条)。委员会的决定对双方有约束力(第70条第1款),按判决执行(第70条第2款),双方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向消费者法院提出异议(第70条第3款)。超过该金额的争议由消费者法院(Tüketici Mahkemesi)管辖(第73条第1款),起诉前必须先申请调解(第73/A条第1款);消费者可以在其住所地的消费者法院起诉(第73条第5款)。
商人之间的金钱请求,向商事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申请调解(《土耳其商法典》第5/A条);合同订有仲裁条款的,争议交由仲裁,仲裁地和适用法律的选择见准据法与仲裁地。
我们如何处理您的瑕疵索赔
我们先确定买方的身份和合同的适用法律(第6502号法、土耳其债法与商法典,还是公约),再从交货单、检验记录和通知的日期推算哪一个期限正在计算、哪一个已经届满;然后在土耳其固定货物状况的证据,向卖方、进口商或生产者提出选定的请求,并在委员会、法院或仲裁庭推进。整个程序可以在您不入境的情况下完成:您在当地公证人处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其余步骤由我们在土耳其完成。
本律师事务所创办人 Av. Serkan KARA 律师现任土耳其消费者问题协会(Tüketici Sorunları Derneği,TÜSODER)副会长(协会董事会页面存档),他就消费者法与商法所作的评论曾在 CNN Türk、A Haber、Flash TV、Beykent TV 和 DHA 播出;他于2015年进入法律职业。
请把交货日期、发现瑕疵的日期和已经发出的通知,通过 WhatsApp +90 530 127 59 35 或电子邮件 info@serkalaw.com 发给本律师事务所;商人之间的八日通知期限往往已经在走。合同中的检验、通知和保修条款怎样写才能守住这些期限,见土耳其合同起草注意事项;对方拒绝履行或不付款时的跨境程序,见国际商业与商事争议。
所引法律: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土耳其债法典》(第6098号法);《土耳其商法典》(第6102号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所引条文均于2026年9月30日与第6502号法、第6098号法、第6102号法、贸易部2025年12月23日公告和公约中文本逐条核对。本文说明的是法律规则,不替代针对您个案的意见;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自双方签署委托合同时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