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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耳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许可、拒绝理由与中国债权人的担保豁免

在土耳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须先取得土耳其法院的执行许可(tenfiz):依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MÖHUK)第60条,已经生效并具有执行力、或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外国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执行许可,法院只能以第62条列举的九项理由拒绝,其中六项由被申请人举证(第62条第2款)。中国与土耳其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在中国内地作出的商事裁决,以及在公约已扩展适用的香港和澳门作出的商事裁决,都在公约范围内。两国1992年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还规定,中国国民和依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在土耳其法院出庭时,不得仅因其为外国人或在土耳其没有住所而被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裁决赢了不等于钱到了:执行许可向哪个法院申请、对方会以哪一项理由抗辩、对方在土耳其有哪些财产,决定了回款的时间。这三点都要在提出执行许可申请之前查清。

外国仲裁裁决在土耳其如何取得执行力?

MÖHUK第60条第1款规定,已经生效并具有执行力的、或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外国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执行许可;两个条件择一即可,依其自身规则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不必另附确定证明。管辖法院按第60条第2款依次确定:双方以书面形式选定了地点的,由该地的初审法院(asliye mahkemesi)受理;未作选定的,看被申请人在土耳其的住所;没有住所,看其居所;住所和居所都不在土耳其时,财产在哪里,就向哪里的法院申请。所以只要对方在土耳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就有法院可去。

申请书连同开庭日期送达被申请人,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第55条第1款,依第61条第2款类推适用于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的决定写在裁决之下,由法官盖章签名(第56条)。取得执行许可的外国裁决,与土耳其法院的判决一样执行(第57条第1款);对执行许可决定可以依一般规定提起上诉,上诉停止执行(第57条第2款)。

申请执行许可需要哪些文件?

第61条第1款只要求三样东西,每样按被申请人人数备齐份数:第一,仲裁协议,或者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交原件或者依法认证的复制件;第二,裁决本身,同样交原件或依法认证的复制件,并须已经生效并可执行,或者对双方有约束力;第三,前两项的认证译文。除此之外,法律没有要求别的文件。在中国出具的文书,经公证并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在土耳其使用;中国自2023年11月7日起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缔约国。

土耳其法院可以以哪些理由拒绝执行?

第6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拒绝执行:(a) 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主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b) 裁决违反一般道德或公共秩序;(c) 依土耳其法律,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ç) 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没有得到适当代理,事后也没有明示追认;(d)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被剥夺了提出请求或答辩的机会;(e) 仲裁协议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无效,没有选择的,依裁决作出地国法律无效;(f) 仲裁员的指定或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违反裁决作出地国法律;(g) 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就超出部分;(h) 裁决依其适用的法律或程序、或依作出地国法律尚未生效、不具有执行力或约束力,或者已被作出地有权机关撤销。

第62条第2款规定,(ç)、(d)、(e)、(f)、(g)、(h)六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只有(a)、(b)、(c)三项。最值得先读的是(d)项,因为它取决于仲裁程序在国外留下的送达记录,这份记录在任何人找律师之前就已经形成,事后无法补救,所以我们最先读的就是它。

中国债权人需要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吗?

MÖHUK第48条第1款要求在土耳其法院起诉、参加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按法院确定的数额提供担保,用于支付诉讼和执行费用以及对方的损失;第2款规定法院按互惠原则免除担保。第1条第2款规定,土耳其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2年9月28日于北京签署,自1995年10月26日起生效)第14条规定,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司法机关出庭时,不得仅因为其是外国国民或者在该缔约方境内没有住所或居所而被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保证金,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所需的任何付费同样适用;第16条把这一规定延伸到依缔约一方法律成立的法人。中国企业在土耳其申请执行许可,应当援引这两条。

中土司法协助协定对仲裁裁决还规定了什么?

协定第21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缔约一方在其境内承认与执行缔约另一方仲裁机构的裁决。第26条要求:依被请求方法律,裁决是就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争议作出的;裁决以书面仲裁协议为基础,并在协议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依被请求方法律,仲裁协议有效。拒绝的理由规定在第23条:例如裁决在作出国还没有生效、不能执行,或者没有参加程序的一方没有得到适当传唤、失去了答辩机会;第5条还允许一国在认为协助有损本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时拒绝。按协定,请求书由裁决作出国的法院经司法部这一中央机关送往对方法院(第2条、第22条);按MÖHUK第60条至第63条,债权人则自己向土耳其法院递交申请。

仲裁进行中,能否在土耳其先保全对方财产?

可以。签有仲裁条款并不妨碍您在仲裁开始前或进行中向土耳其法院申请临时扣押(ihtiyati haciz)或其他临时措施(ihtiyati tedbir):第4686号《国际仲裁法》(Milletlerarası Tahkim Kanunu)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这不违反仲裁协议,第1条第3款又让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仲裁地在国外的案件,例如在中国进行的仲裁。冻结土耳其债务人银行账户这类必须由执行机关实施的措施,仲裁庭无权作出,只能向法院申请(第6条第2款)。仲裁地与准据法的选择如何影响执行,见准据法与仲裁地。

在土耳其作出的裁决如何在中国执行?

反过来,以伊斯坦布尔为仲裁地作出、而债务人的财产在中国的裁决,由债权人请求中国的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并执行:法院首先按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确定,两者都不在中国境内时,可以是申请人住所地或与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法院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办理(《民事诉讼法》第304条,2025年修订的《仲裁法》第88条)。

我们如何办理

我们先读仲裁协议、送达记录和裁决本身,确认它在公约和协定之下的地位,再查明对方在土耳其的住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选择管辖法院;然后准备文件和译文,提出执行许可申请并援引协定第14条排除担保,在取得执行许可后立即启动强制执行。您无需来土耳其,所需的只是一份在您所在地公证、并带有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您的是本律师事务所;创办人 Av. Serkan KARA 律师2015年起从事法律职业。

请把仲裁协议、裁决、送达记录以及对方在土耳其的公司名称或财产线索,通过 WhatsApp +90 530 127 59 35 或电子邮件 info@serkalaw.com 发给本律师事务所。仍在仲裁中的案件见跨境争议国际仲裁律师,需要在法院起诉或执行判决的见国际商业与商事争议。

可核对的原文: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第4686号《国际仲裁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状况;中土司法协助协定全文(外交部)。

条文与缔约状况核对于2026年9月30日:土耳其第5718号法、第4686号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公约缔约状况页,中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2025年修订)和中土司法协助协定。本页不对任何具体裁决给出结论;代理自签署委托合同起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