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审阅:2026年10月27日,审阅人 Av. Serkan KARA 律师
土耳其投资入籍的资金来源,由土耳其银行在为投资人开户或买入其外币之前审查。银行是土耳其第5549号《防止犯罪收益洗钱法》(Suç Gelirlerinin Aklanmasının Önlenmesi Hakkında Kanun)规定的义务机构:它必须识别投资人以及投资人为其行事的人,了解账户的目的;在异常大额交易以及它认为风险较高的任何情形中,还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其中包括尽可能了解资产和资金的来源(该法第3条;《防止犯罪收益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措施条例》第5条、第18条和第26/A条第1款(c)项)。中国读者对此并不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土耳其银行无法确认客户是谁、账户作何用途的,不开户,也不办理交易(条例第22条)。
所以卷宗要在外币汇出之前准备好:中央银行一旦完成外币买入,出售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或取消(中央银行2022年1月21日实施指令第7条)。Serka Law Firm 先以书面向银行询问其合规部门需要什么,按照银行的答复整理资金来源卷宗,两件事都在汇款之前完成,代理范围见土耳其投资入籍律师服务。
资金来源一览
| 事项 | 规则 | 出处 |
|---|---|---|
| 谁来问 | 开户并买入外币的银行;在不动产路径上,还有以买卖不动产为业者、这类买卖的中介,以及参与其中的公证人 | 第5549号法律第2条(d)项;条例第4条第1款(a)、(n)、(s)项 |
| 何时 | 开户之前,无论金额,因为账户属于持续业务关系;单笔或关联交易达 185,000 里拉、电子转账达 15,000 里拉 | 条例第3条第1款(i)项、第5条第1款和第2款 |
| 关于您本人 | 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地址、签名样本、职业、联系方式;外国人还有出生地 | 条例第6条第1款、第2款(b)项 |
| 账户用途 | 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 | 条例第5条第3款 |
| 是谁的钱 | 您是否为他人行事的书面声明;为他人行事而不以书面告知银行,构成犯罪 | 条例第17条第1款;该法第15条 |
| 钱从哪里来 | 按风险程度,在异常大额交易和高风险情形中尽可能了解 | 条例第18条、第26/A条第1款(c)项 |
| 无法确认时 | 不开户、不交易,并作为可能的可疑交易评估 | 条例第22条第1款、第3款 |
| 会否告知报告 | 不会:任何人,包括交易各方,都不会被告知已经或将要报告 | 该法第4条第2款;条例第29条第1款 |
| 保存多久 | 八年,账户的身份资料自销户之日起八年 | 该法第8条;条例第46条第1款 |
银行依据的法律
第5549号法律把银行列为义务机构,要求其在交易之前识别交易的实施人和交易所为之人(第3条第1款)。银行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金融犯罪调查委员会(Mali Suçları Araştırma Kurulu,MASAK)(第4条第1款)。细则见依该法第27条制定的措施条例:它把开立账户列为持续业务关系(第3条第1款(i)项),所以为入籍投资开立的账户无论金额多少,都要先完成身份识别,并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第5条第1款(a)项、第2款、第3款)。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持续核对客户的交易是否与其职业、商业活动、业务经历、财务状况、风险状况以及银行所了解的资金来源相符(第19条第1款)。投资人开户时申报的职业,因此就是衡量一笔 500,000 美元汇款的尺子,而证明这笔钱来自收入、出售或赠与的文件,使两者相符。
银行确认您的哪些情况
对外国人,银行记录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地址、签名样本、职业信息、电话和电子邮箱(如有)以及出生地,并凭护照、居留证件或部委认可的其他身份证件核实身份(条例第6条第1款、第2款(b)项,2024年12月25日修订)。持续业务关系中客户的地址,凭住址证明、交易前三个月内以客户本人名义开具的水、电、燃气或电话等账单、任何公共机构出具的文件,或 MASAK 认可的其他文件或方式核实(第6条第3款)。2026年8月28日,一家私人银行的分行书面列出入籍账户所需文件:显示月收入的文件、显示正式住址的文件、护照和土耳其税号,并说明可以凭完整涵盖银行业务行为的授权书开户。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开户的,银行识别代理人,并凭公证授权书核实其权限;无法按第6条核实投资人本人身份的,凭该授权书核实(第14条第2款)。我们卷宗中的银行各自规定授权书的措辞,所以授权书按银行的清单起草,而不是套用模板。
是谁的钱
第5549号法律规定,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行事,而未在交易前书面告知义务机构为谁行事的,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或司法罚金(第15条)。金融机构在建立持续业务关系时取得客户就此所作的书面声明;声明为他人行事的,该他人也要识别;银行怀疑客户虽声明未为他人行事而实际如此的,采取识别受益所有人的措施(条例第17条第1款、第2款、第5款;第3条第1款(h)项)。对入籍卷宗而言,这意味着钱在以投资人名义投资之前,就已经是投资人自己的钱:父母、配偶或合伙人的钱,通过赠与或借贷成为投资人的钱,证明这一点的文件日期早于汇款。
钱从哪里来
银行对复杂、异常大额以及没有明显合理法律和经济目的的交易给予特别关注,并取得关于其目的的充分信息(第18条);对居住在部委公布的高风险国家的人以及这些国家的国民,给予同样关注(第25条第1款、第3条第1款(ı)项)。在这些交易中,在通过新技术或非面对面进行的交易中(第20条),以及在其认为高风险的任何情形中,银行按风险程度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第26/A条第1款):更多的客户信息并更频繁地更新客户和受益所有人资料;更多关于业务关系性质的信息;尽可能了解交易所涉资产和客户资金的来源;交易目的的信息;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办理交易须经高级管理人员批准;更严密的监控;要求新业务关系的第一笔资金来自另一家执行客户识别规则的金融机构。
按资金来源整理的卷宗
没有任何条文逐项列出每类资金所需的文件。第26/A条第1款(c)项要求的是“尽可能”的信息,怎样才算足够,由银行依风险判断。我们按资金流动的顺序整理卷宗:产生这笔钱的事件、存放它的账户、把它带到土耳其的汇款,每一步都有以投资人名义的文件,或者说明为何写着另一个名字的文件。
| 资金来源 | 卷宗显示什么 |
|---|---|
| 工资或经营收入 | 雇佣或公司记录,以及收入入账账户的流水,与开户时申报的职业一致 |
| 分红或公司的其他支付 | 公司的支付决定、投资人的持股或职务,以及公司资金的来源 |
| 出售房产或企业 | 买卖合同、登记机关的过户记录,以及支付到投资人本人账户的价款 |
| 家人的赠与或借款 | 日期早于汇款的赠与合同或借款合同、亲属关系证明,以及金额需要时赠与人自己的资金来源 |
| 继承 | 法院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文书,以及遗产分配给投资人的记录 |
| 境外储蓄 | 汇出账户的历史记录 |
中国内地的投资人:外汇管理与土耳其银行看到的东西
对中国内地投资人,资金来源有两位读者,中国这一位在先。个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内购汇,凭投资人亲自填写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购汇申请书》(《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七条)。申请书列出的用途包括旅游、留学、就医、赡家和境内外币储蓄等,其中没有境外投资;它禁止把购汇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也禁止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或借用他人额度分拆购汇(汇发〔2021〕13号及其附件1)。违者列入关注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便利化额度,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同一通知)。每日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境外汇款凭交易单证办理,银行审核购汇用途与付汇用途是否一致(指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然后是土耳其银行读到的东西。每一笔 15,000 里拉以上的汇款都写明汇款人(条例第24条),所以用几位亲属各自的年度额度凑成的 500,000 美元,在土耳其银行眼里是几个付款人,卷宗必须逐一说明,而每一位都在中国的购汇申请书上申报过自己的用途。已经存放在内地以外的资金读法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所以投资人本人名下、带有历史记录的香港账户,就是回答土耳其银行问题的文件。2026年我们的一宗卷宗中,一笔5月20日在香港银行发出指令的汇款,该行5月27日放行,6月3日在土耳其入账;因为汇出行不向自己的客户提供付款报文,这笔汇款是凭其 UETR 追踪的。资金如何合法离开中国内地,另见土耳其投资入籍各路径指南中关于投资款汇出的一节。本页只说明各条文的内容和土耳其银行会看到什么,不对中国法律发表意见。
汇款写明付款人
依条例第24条第1款,15,000 里拉以上的转账报文载明汇款人的姓名、账号和另一项识别信息(地址、出生日期和地点,或客户号、公民身份号、护照号、税号),这些信息须经核实;报文也载明收款人的姓名和账号。链条中的每一家银行都把汇款人信息传递下去,收到缺少这些信息的汇款的土耳其银行,退回资金或要求汇出行补全(第24条第4款、第6款)。所以土耳其银行看得到是谁付的款;付款人是父母或公司而不是投资人本人的,说明这笔付款的文件在汇款到达之前就已在银行的卷宗中。
来自公司的资金
从境外付款的公司在汇款中显示为汇款人。公司本身成为土耳其银行客户的,凭与土耳其公司所需文件相对应的文件识别,经土耳其领事馆认证或由海牙公约缔约国出具附加证明书(apostille),风险需要时附经公证的土耳其语译文(第11条第1款)。这些译文由我们翻译,再交宣誓翻译审核确认,之后由公证处公证。银行随后确定最终控制公司的自然人;对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公司,先查持股超过25%的自然人,再查实施最终控制的人,最后是登记的最高管理人员(第17/A条第2款至第5款)。2026年9月10日,一家参与银行(katılım bankası)给了我们非居民公司开户的清单:公司及其股东和授权董事的土耳其潜在税号,显示公司2026年仍在经营的文件和显示其2026年管理人员的文件,公司章程,直至自然人的2026年股权链文件,以及土耳其公证人公证或附加证明书认证的签字样本;所有文件在公约缔约国办理附加证明书,除章程外均为2026年出具,并在土耳其译成土耳其语并公证。
银行拒绝时
无法确认客户身份或业务关系目的的银行,不开户,不办理交易,并把该情形作为可能的可疑交易评估(第22条)。可疑交易无论金额,都在产生怀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MASAK(第27条第2款、第28条第2款),银行及其员工不得告诉任何人,包括交易各方,已经或将要报告(该法第4条第2款、条例第29条)。财政部长还可以在怀疑资产与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有关时,暂停交易或不予准许七个工作日(该法第19/A条)。投资人永远不会被告知是否有过报告,所以解释要在资金汇出之前交给银行,而不是在被拒之后。投资人交给银行的材料在银行卷宗中保存八年,账户身份资料自销户之日起保存八年(该法第8条、条例第46条第1款)。
资金汇出之前
资金来源卷宗决定银行是否开户,只在外币汇出之前写一次:钱在哪里、怎样赚来、由谁付款,是卷宗开头的三个问题。
本页所依据的文本
- 第5549号《防止犯罪收益洗钱法》第2、3、4、8、15、19/A条,合并文本
- 《防止犯罪收益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措施条例》,合并文本
- 土耳其中央银行2022年1月21日实施指令
- 为便于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汇发〔2021〕13号及其附件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土耳其各银行就我们2026年8月和9月卷宗所作的书面答复,不具名
本页提供关于土耳其法律的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阅读本页不产生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这种关系只在与 Serka Law Firm 签署委托协议后产生。
相关页面
- 土耳其投资入籍律师服务
- 500,000 美元银行存款路径和500,000 美元政府债务工具路径:两者都在同一家土耳其银行进行三年。
- 七条法定路径的并列比较:土耳其投资入籍各路径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