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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破产法:破产程序、konkordato 与中国债权人的申报期限

土耳其破产法是第2004号《强制执行与破产法》(İcra ve İflas Kanunu,İİK)中的破产与 konkordato 规则:破产只适用于商人(tacir),债权人须经付款命令或直接向商事法院申请破产,而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可以申请 konkordato,在法院监督下与债权人达成重组方案。对向土耳其买方供货的中国企业而言,决定能收回多少的往往不是判决,而是几个很短的期限:临时暂停期公告后7日内的异议、监督人公告后15日内的债权申报,以及债权人会议上的表决。

依据:第2004号《强制执行与破产法》合并文本,载于土耳其官方法规库(mevzuat.gov.tr),我们于2026年9月30日阅读;中国法的对照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登载的全文)。以下条文未注明法律名称的,均为第2004号法的条文。

土耳其破产法适用于哪些债务人?

破产程序只能针对依《土耳其商法典》被视为商人或适用商人规定的人,以及特别法规定须受破产约束的自然人或法人;债权人对这些人也可以选择一般的扣押执行(第43条)。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Şirket)和股份公司(Anonim Şirket)等商事公司依《土耳其商法典》(第6102号法)第16条当然属于商人。这一点与中国不同:中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只适用于企业法人。

以破产为目的的执行由债务人营业中心所在地的执行机关(icra dairesi)办理;总部在国外的企业,以其在土耳其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为准,有多个分支机构的以主分支机构所在地为准。破产诉讼不得约定管辖,必须在债务人营业中心所在地的商事法院(asliye ticaret mahkemesi)提起(第154条)。

债权人怎样申请土耳其债务人破产?

一般途径从付款命令(ödeme emri)开始。债权人选择破产途径的,付款命令载明:债务人须在7日内清偿,否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对债务或对其破产适用资格有异议的,须在同一期限内以书面向执行机关提出;债务人也可以提出 konkordato(第155条)。债务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商事法院申请破产宣告;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执行停止,债权人可以一并请求撤销异议并宣告破产。申请破产的权利自付款命令送达之日起一年后消灭(第156条)。

破产申请公告后15日内,其他债权人可以参加诉讼或提出异议,主张不存在破产事由。法院审理后,对未依法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债务人,命令其在7日内清偿债务连同利息和执行费用,或将该金额存入法院;拒不履行的,在第一次开庭时宣告破产(第158条)。

在以下情形,债权人无需事先执行即可申请破产:债务人没有已知住所、为逃避债务而潜逃、实施或企图实施损害债权人的欺诈行为,或在扣押执行中隐匿财产;债务人已停止支付;konkordato 未获批准(第308条);依生效判决(ilam)发出的执行命令未获清偿(第177条)。债务人本人可以声明无力清偿并申请破产,但必须附上列明全部资产、负债及债权人名称和地址的财产申报(第178条)。资本公司和合作社按资产可能变现价值编制的中期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borca batık)的,经负责管理和代表的人、清算人或一名债权人申报并由法院确认,无需事先执行即宣告破产(第179条)。原第179/a条的破产延期制度已由2018年第7101号法废止,现行法中不存在这一途径。

对破产判决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向地区上诉法院(bölge adliye mahkemesi)提起上诉,但上诉不阻止破产公告和破产财产的组成(第164条)。

什么是 konkordato?中国供货商的债权会怎样?

Konkordato 是第285条至第308条规定的、在法院监督下通过延期或减免清偿债务、使仍可存续的债务人避免破产的程序。中国法中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制度:它像《企业破产法》第八章的重整那样设有暂停期和法院指定的监督人,又像第九章的和解那样由债权人对清偿方案表决,二者只是类比。

到期不能清偿或有到期不能清偿之虞的任何债务人都可以申请;任何有权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也可以附理由申请对债务人启动 konkordato(第285条)。债务人须提交重组方案初稿、财务报表、债权人清单,以及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对方案可实现性提供合理保证的审计报告(第286条)。

  • 临时暂停期(geçici mühlet):文件齐备的,法院立即给予临时暂停期并指定临时监督人;期间为三个月,可再延长最多两个月,合计不超过五个月(第287条)。
  • 7日异议期:临时暂停期决定在商事登记公报(Ticaret Sicili Gazetesi)和官方公告门户公告,债权人可以在公告后7日的不变期间内书面提出异议,主张不存在给予暂停期的事由(第288条)。
  • 确定暂停期(kesin mühlet):法院认为方案有成功可能的,给予一年的确定暂停期,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最多六个月(第289条)。
  • 执行程序中止:暂停期内不得对债务人开始任何执行,包括依第6183号法对公共债权的执行;已开始的执行中止,保全措施(ihtiyati tedbir、ihtiyati haciz)的裁定不予执行;方案无相反规定的,无担保债权自确定暂停期起停止计息。第206条第一顺位的优先债权仍可通过扣押执行(第294条)。
  • 有担保的债权:可以开始或继续变卖担保物的执行,但不得采取保管措施,也不得出售担保物(第295条)。
  • 合同:对债务人继续经营具有重要性的合同原则上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申请 konkordato 构成违约、正当解除事由或使债务提前到期的条款不适用,即使没有这类条款,也不得以债务人申请 konkordato 为由终止合同(第296条)。
  • 15日申报期:监督人公告后15日内向监督人申报债权;未申报且未记载于债务人资产负债表的债权人,不得参加重组方案的讨论(第299条)。
  • 表决:重组方案须经超过已登记债权人及债权额各半数,或超过已登记债权人四分之一且债权额三分之二的多数签署,方为通过;只有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可以表决,第一顺位优先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不计入(第302条)。
  • 法院批准:条件之一是方案给予债权人的金额多于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能获得的金额,另一条件是第一顺位优先债权的全额清偿有充分担保(第305条)。反对者须在批准听证日至少三日前书面提出反对理由(第304条)。未获批准的,法院驳回申请;债务人属于破产适用对象且存在直接破产事由的,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第308条)。

保证人问题需要在表决前核对。不同意 konkordato 的债权人,对保证人等共同债务人保留全部权利;同意的债权人,只有在会议前至少十日通知共同债务人、并提出以受偿为对价向其转让债权时,才保留这些权利(第303条)。中国《企业破产法》第92条和第101条规定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影响,不设这一条件;按中国法的理解投下同意票而没有完成这一步的债权人,可能失去对保证人的权利。

破产财产按什么顺序分配?

有担保的债权人对担保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206条第1款)。担保物纳入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机构(iflas idaresi)变价,扣除保管和出售费用后清偿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可以在破产后继续以变卖担保物的方式执行(第185条)。

担保未覆盖的部分和无担保债权按四个顺位清偿(第206条):

  • 第一顺位:职工基于劳动关系、在破产开始前一年内产生的债权,包括预告期工资补偿(ihbar tazminatı)和工龄补偿金(kıdem tazminatı),以及因破产终止劳动关系而取得的这两项补偿;雇主对职工互助机构的债务;破产开始前一年内产生的家庭法上的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nafaka)。
  • 第二顺位:因监护关系将财产交由债务人管理的人的债权。
  • 第三顺位:特别法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 第四顺位:其他一切债权。

同一顺位的债权人平等受偿;前一顺位未全额受偿的,后一顺位不得受偿(第207条)。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把职工债权放在第一顺序、把社会保险费和税款放在第二顺序;土耳其第一顺位的职工债权只限于破产开始前一年内产生的部分和因破产产生的补偿。普通货款在两国法下都属于最后一个顺位的普通债权,所以供货商能收回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担保、申报和表决上做了什么。

中国的判决和破产程序在土耳其有效吗?

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须经土耳其法院承认和执行(tenfiz)后,才能在土耳其执行(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MÖHUK)第50条)。条件之一是土耳其与判决作出国之间有互惠协议,或该国有允许执行土耳其法院判决的法律规定或实际做法(第54条第1款(a)项)。中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对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判同样按照条约或互惠原则审查。因此,不能假定中国的判决或破产程序会在土耳其自动发生效力;针对在土耳其的债务人和财产,最直接的做法是在土耳其程序中按期申报债权,第299条的申报邀请不以债权人的国籍为条件。

我们在破产与 konkordato 程序中为债权人做什么?

在临时暂停期公告后的7日内判断是否提出异议;在15日内向监督人申报债权,附上合同、发票和对账记录;审查监督人对担保物的估价,必要时在7日内申请法院重新估价(第298条);在债权人会议上代为表决,并在批准听证前逐项核对第305条的条件;债务人进入破产的,办理债权申报并跟进分配。委托通过授权委托书办理,您无需前来土耳其。

债务人尚未进入集体程序的,个别执行与查封的路径见土耳其的收债、执行与查封;合同约定仲裁的,见土耳其国际仲裁。

把债权文件发给本律师事务所

请通过 WhatsApp +90 530 127 59 35 或电子邮件 info@serkalaw.com 把合同、发票、对账记录、担保文件以及已公告的暂停期决定发给本律师事务所,并写明您得知公告的日期。konkordato 程序中的异议期和债权申报期都以日计,从公告起算。

本页依据2026年9月30日阅读的第2004号《强制执行与破产法》和第5718号法编写,属于土耳其法律的一般性信息,并非针对具体卷宗的法律意见;代理关系仅在签署委托合同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