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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的收债、执行与扣押

Av. Serkan KARA 律师(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执业登记号 53770),Serka Law Firm

在土耳其收回商业欠款,走的是国家执行机关(icra dairesi)的程序: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向债务人送达付款命令(ödeme emri),债务人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第2004号《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62条第1款);以支票或本票为依据的,异议期为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第168条)。债权确定后,执行机关在债权人申请后三日内实施扣押(第79条第1款);付款命令期间届满且异议(如有)被解除后,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国家司法网络UYAP查询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和债权,并在同一系统中申请扣押(第78条第1款)。适用土耳其法的,未付的商业价款时效为十年(第6098号《债务法》第146条),合同条款不能缩短这一期间(同法第148条;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第6条第1款)。

Serka Law Firm 代表外国债权人在土耳其办理跨境收债与执行:申请临时扣押、应对付款命令异议、提起撤销之诉、在konkordato程序中维护担保债权人的地位。

执行程序如何进行?

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机关提交申请和依据文件,执行机关向债务人送达付款命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付款也不异议的,债权即告确定,执行机关进行扣押、估价和拍卖,所得款项交付债权人。债务人在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普通执行即告停止。债权人可自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异议之诉(itirazın iptali davası);法院认定债务人的否认无理的,应债权人请求,判令债务人支付不低于争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赔偿(第67条)。商事金钱债权须先经调解,作为起诉的前提条件,调解员应在受指定后六周内结案,可延长两周(《土耳其商法》第5/A条)。

如何在债务人转移资产之前冻结资产?

临时扣押(ihtiyati haciz)是第2004号法律规定的临时措施,法院可以据此在判决之前扣押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和车辆。这一措施有严格的时限:债权人须在扣押执行之日起七日内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债务人对付款命令提出异议的,债权人须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请求执行法院解除异议(itirazın kaldırılması)或提起诉讼,否则扣押失效(第264条)。商事金钱债权须先经调解的,自向调解办公室提出申请至制作最终笔录期间,扣押后七日内起诉的期限停止计算(第6325号《民事纠纷调解法》第18/A条第16款)。债权人还须为扣押被证明不当时债务人或第三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提供担保;以法院判决为依据的债权免于担保,以具有判决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的,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担保(第259条)。

债务人已把资产转给亲属怎么办?

撤销之诉(tasarrufun iptali,相当于actio pauliana)适用于持有执行案卷所出具的临时或最终财产不足证明(aciz belgesi)的债权人(第277条),因此它是在执行没有找到足够财产之后提起的。它涵盖该证明出具前一年内的赠与和无偿处分(第278条),一年内设定的担保、以物抵债和提前清偿(第279条),以及执行开始前五年内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相对方知道或明显应当知道债务人状况和意图的一切行为(第280条第1款)。向配偶、三亲等以内的亲属或与债务人同住的人所作的处分,除非证明系按实际价值作出,视为赠与;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的,除非有相反证明,亦同(第278条);上述亲属被推定知道债务人的状况(第280条)。所有权并不被撤销:胜诉的债权人取得对该资产本身申请扣押和拍卖的权利,不动产在仍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的情况下即被扣押和拍卖(第283条第1款)。诉讼期间法院可以对该资产实施临时扣押(第281条),该权利自处分之日起五年后消灭(第284条)。

债务人进入konkordato程序时债权怎么办?

konkordato(法院监督下的债务重组协议程序)的期限内,任何债权人,包括税务机关,都不得开始或继续执行程序,临时扣押不予执行;除经批准的重组方案另有规定外,无担保债权的利息自确定期限之日起停止计算(第294条)。以质押或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在期限内可以开始或继续以变卖担保物为目的的执行,但不采取保管措施,也不出售担保物,除非法院许可出售企业不再使用的、会贬值的或保管费用过高的资产(第295条、第297条第2款)。

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在土耳其执行需要缴纳官方费用并预付执行费用:执行机关要求为送达、扣押、估价和拍卖预付费用,相关诉讼另需缴纳诉讼费。执行申请须以土耳其里拉写明债权金额;外币债权须写明所依据的汇率日期及其利息(第58条)。在土耳其起诉或申请执行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须提供法院确定的担保,以支付诉讼和执行费用及对方的损失;法院在互惠基础上予以免除(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第48条)。这一免除不影响临时扣押所需的另一项担保(第2004号法律第259条)。

开始程序需要哪些文件?

  • 基础合同、订单或经销协议;
  • 未付发票和往来账对账单;
  • 支票或本票,可走更快的票据执行途径;
  • 交货和履行证明,例如运输单据(如CMR运单)和出口货物的报关单;
  • 承认债务或请求延期的往来函件;
  • 任何担保:质押、抵押、保证或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须以正式形式订立合同并登记于买方住所地公证处的特别登记簿后,才在土耳其有效(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第764条)。

申请前,本所查阅公开的债务人商业登记;付款命令期间届满且异议(如有)被撤销后,债权人可以通过UYAP查询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和债权,并在同一系统中申请扣押(第2004号法律第78条第1款),使扣押落在真实存在的资产上。被扣押的动产由债权人预付费用进行保管,只有经债权人同意,才可在随时交出的条件下留在债务人处;已扣押但未保管的物品在出售前须先行保管(第88条)。

仲裁条款会阻止在土耳其收债吗?

不会阻止临时措施。仲裁前或仲裁期间向土耳其法院申请临时扣押,不违反仲裁协议(第4686号《国际仲裁法》第6条第1款),债权人依《强制执行与破产法》享有的权利明确保留(第6条第4款),仲裁地在土耳其境外的同样适用(第1条第3款)。仲裁庭本身不能下令采取须经执行机关实施的措施,因此冻结银行账户须由法院决定(第6条第2款、第3款)。但仲裁条款决定债务本身在哪里审理:买方对付款命令提出异议后,在对债权人撤销异议之诉的答辩中提出仲裁异议的,法院驳回该诉,实体问题交由仲裁(第5条);答辩之后才提出的,该异议丧失(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31条)。法院在仲裁前或仲裁期间准许的临时扣押,在裁决可以执行或仲裁庭驳回请求时自动失效(第6条);仲裁地在土耳其的,须在扣押后三十日内开始仲裁(第10条A款);该规则不属于第1条第3款延伸适用于境外仲裁的规定,仲裁地在境外的,土耳其临时扣押适用上述第2004号法律第264条的七日期限。

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能否在土耳其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须先依第5718号法律获得承认并被宣告可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土耳其为缔约国的1958年《纽约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获得承认后,按国内判决执行。

本页依据第2004号《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6098号《债务法》、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第4686号《国际仲裁法》和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的官方文本写成,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委托关系仅在签署委托协议后成立。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