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耳其结婚只有民事婚姻一种形式:在婚姻登记官员(evlendirme memuru)面前、有两名具有识别能力的成年证人在场,双方各自口头表示同意时,婚姻即告成立(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第141条、第142条)。未出示家庭证(aile cüzdanı)不得举行宗教仪式,婚姻的效力也不取决于宗教仪式(第143条)。一方为外国人的,只有市政婚姻登记官员和人口局局长有权办理结婚(土耳其《结婚程序条例》(Evlendirme Yönetmeliği)第7条、第12条)。土耳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不是共同财产,而是所得财产参与制(edinilmiş mallara katılma,第202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第223条)。
谁可以在土耳其结婚?
结婚年龄为十七周岁;在特殊情况下且有非常重要的理由时,法官可以准许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结婚(第124条)。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须经法定代理人许可方可结婚(第126条)。直系血亲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叔伯舅姑姨与侄甥之间禁止结婚;即使婚姻已经终止,一方与另一方的直系血亲之间也禁止结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同样禁止(第129条)。曾经结婚的人须证明前一婚姻已经终止(第130条);女方在前一婚姻终止后三百日内不得再婚,但已经分娩或法院取消该期间的除外(第132条)。没有健康报告不得结婚(《结婚程序条例》第15条、第20条)。
外国人的结婚能力和结婚条件,适用其结婚时的本国法;婚姻的形式,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MÖHUK)第13条)。因此外国人最重要的文件是婚姻能力证明(evlenme ehliyet belgesi):由其本国中央主管机关或该国驻外机构出具,载明姓名、父母姓名、出生日期以及没有结婚障碍,并按规定经过认证(《结婚程序条例》第20条)。
向哪里、如何申请结婚?
双方应共同向其中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民法典》第134条,《结婚程序条例》第16条)。提交申请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须出具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和另一方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结婚程序条例》第17条);但结婚本身不能委托代理,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第27条),这一点与中国《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双方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相同。婚姻案卷包括申请表(beyanname)、健康报告、照片和婚姻能力证明(第20条);外国文件须办理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再由宣誓翻译译成土耳其文并经土耳其公证人(noter)认证。结婚无需公告(第21条)。经双方申请,可以取得结婚许可证明,六个月内可在任何婚姻登记官员面前结婚(《民法典》第139条,《结婚程序条例》第22条)。
结婚仪式如何进行?
仪式在官方礼堂举行;经双方申请,也可以在住所或私人礼堂等其他地点举行,但不得在宗教场所举行正式婚礼(《结婚程序条例》第26条)。婚姻登记官员在两名认识双方的成年证人面前,分别询问双方是否愿意结婚(第27条、第28条);外国人不懂土耳其语的,由双方自行带来的翻译在场(第27条)。仪式结束后发给家庭证,外国人申请的,还可以取得多语种结婚证明(第30条、第34条);婚姻在十日内报送人口局(第32条)。
需要哪些费用?
依《结婚程序条例》制作的表格和文件免缴印花税和一切规费(第40条)。您需要承担的是健康报告、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以及外国文件宣誓翻译的费用。条例没有规定婚礼费用,因此我们在准备案卷时会向婚姻登记处核实您的情况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夫妻财产适用什么制度?
夫妻未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的,适用所得财产参与制(第202条)。所得财产是指财产制存续期间有偿取得的财产,包括劳动收入和个人财产的收益;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物品、财产制开始时已属于一方的财产,以及通过继承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仍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第219条、第220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第223条),财产制终止时,每一方有权取得对方所得财产剩余价值(artık değer)的一半(第236条)。作为对照,中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制契约可以在婚前或婚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订立(第203条),由公证人制作或认证;双方也可以在申请结婚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所选择的财产制(第205条)。婚姻登记官员只接受法律规定的财产制之一,与之不同的约定须到公证人处订立(《结婚程序条例》附加第1条)。家庭住房受到保护:未经另一方明确同意,一方不得解除住房的租赁合同、转让该住房或限制与该住房有关的权利(第194条)。
婚姻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依MÖHUK第15条确定:双方可以明示选择结婚时的经常居所地法或一方的本国法;没有选择的,适用结婚时的共同本国法,其次为结婚时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再次为土耳其法;清算时,不动产适用其所在地法,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适用土耳其法(第15条第2款)。
与土耳其公民结婚、离婚以及在国外结婚
与土耳其公民结婚本身不能取得土耳其国籍:与土耳其公民结婚满三年且婚姻存续、双方共同生活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入籍(《土耳其国籍法》(第5901号)第16条)。离婚的理由和效力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国籍不同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土耳其法(MÖHUK第14条)。两名中国公民在土耳其离婚时的反致问题,以及离婚在中国和土耳其的登记与相互承认,见土耳其跨境离婚与国际家庭法。土耳其公民在国外向外国主管机关结婚的,只要不违反土耳其法律,在土耳其同样有效,并应在三十日内报送土耳其领事馆(《结婚程序条例》第11条)。
我们在提交前审查婚姻能力证明和各项文件,与您一起选择夫妻财产制,并在公证人处准备财产制契约。请把双方的国籍、计划结婚的日期和城市,以及是否已有财产需要约定,写给本律师事务所(WhatsApp +90 530 127 59 35,电子邮件 info@serkalaw.com)。
本页依据 mevzuat.gov.tr 公布的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第5718号法、第5901号法和《结婚程序条例》合并文本,以及中国《民法典》第1049条、第1062条编写,属于一般性法律信息,并非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代理关系仅在签署委托合同后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