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法上的子女监护权称为 velayet,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的权力。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剥夺(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第335条、第336条)。共同生活终止或判决分居的,法官可以把监护权交给一方;离婚的,监护权归属于子女被判归的一方。父母未结婚的,监护权属于母亲;母亲未成年、被宣告限制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剥夺监护权的,法官依子女利益指定监护人或把监护权交给父亲(第337条)。
Serka Law Firm 在土耳其家事法院(aile mahkemesi)代理监护权的确定与变更、外国监护判决的承认,以及依海牙公约请求返还子女的案件,属于家事纠纷与离婚业务。请通过 WhatsApp +90 530 127 59 35 与我们联系。
离婚时法院就子女作出哪些判定?
法院判决离婚或分居时,尽可能听取父母双方的意见,确定父母的权利以及各自与子女的个人关系(kişisel ilişki,相当于探望)(第182条)。贯穿其中的标准是子女的利益;为未取得监护权的一方安排个人关系时,尤其以子女在健康、教育和品德方面的利益为准。该方应按其能力分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
2021年修法(第7343号法律)之后,法院在判决中告诫当事人:不遵守个人关系安排的,只要不违背子女利益,监护权可以变更(第182条第2款)。父母之间关于子女、抚养费或探望的协议,未经法官批准不生效力,一方当事人的自认对法官没有约束力(第184条第3项、第5项);在法庭之外签下的协议本身并不能定局。
诉讼开始后的头几周决定什么?
离婚或分居之诉一经提起,法官即依职权采取诉讼期间所需的临时措施,包括配偶的住所与生活费、财产管理,以及子女的照料与保护(第169条)。因此,在最初几次开庭中就子女住在哪里、靠什么生活、何时与另一方见面所提出的请求,往往决定了整个案件的框架。
判决之后还能变更吗?
可以。父母一方再婚、迁往他处或死亡等新情况需要时,法官依职权或依父母一方的申请采取必要措施(第183条)。其他保护措施无效,或事先已可判断不足以保护子女时,如父母因缺乏经验、疾病、身在他处或类似原因不能适当履行监护职责,或对子女关心不够、严重怠于履行义务,法官剥夺其监护权(第348条)。
父母都是外国人时,土耳其法院适用哪国法律?
土耳其法院并不对每个外国家庭当然适用土耳其法。离婚时的监护问题与离婚本身适用同一法律:夫妻共同本国法;国籍不同的,适用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惯常居所的,适用土耳其法;临时措施适用土耳其法(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3、4款)。法官依职权适用冲突规范及其指向的外国法;虽经查明仍无法确定外国法内容的,或具体外国法规定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的,适用土耳其法(第2条、第5条)。外国人在土耳其离婚的问题见外国人在土耳其离婚。
外国的监护判决在土耳其能否得到承认?
已经生效的外国判决,须向土耳其法院申请承认(tanıma)或执行许可(tenfiz),依据为第5718号法律第50条至第59条。申请只需附两份文件:经判决国机关依法认证的判决原件,或经作出判决的法院认证的副本,并附认证译文;证明判决已生效的文件,并附认证译文(第53条)。判决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的,或被申请人以未按判决国法律被合法传唤或代理为由提出异议的,不予执行(第54条)。只需要判决在土耳其发生既判力或作为确定证据、而不需要强制执行的,申请承认即可,承认不要求互惠条件(第58条)。
子女未经另一方同意被带入或带出土耳其
婚姻存续期间监护权由父母共同行使(第336条第1款),因此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子女带往他国,即使没有先前的法院判决,也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土耳其依第5717号法律适用1980年《海牙儿童诱拐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ivi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决定这类案件的往往是公约第12条的一年期限;期限的计算以及与中国内地的情况,见土耳其海牙公约儿童诱拐案件。
人在土耳其境外如何办理?
案件凭授权委托书办理:委托书在您所在国家的土耳其领事馆签署,或在当地公证处签署后办理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再经宣誓翻译译成土耳其语。书面往来使用中文。请通过 WhatsApp +90 530 127 59 35 或 info@serkalaw.com 写信给我们,说明子女居住的国家、父母双方各自的国籍,以及是否已有判决或正在进行的诉讼、在哪个国家。
